林某1、林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1、林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2000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某2。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牌,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林某3。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蔡某。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震。
上诉人林某1、林某2因与上诉人林某3、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因本案当事人林江波死亡,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中止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江波的继承人林志鹏明确表明不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江波的继承人表明不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诉讼。
落款
审 判 长 郭 钰
审 判 员 翁兆聪
审 判 员 刘红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燕萍
书 记 员 余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