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骆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23民申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骆晓航。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何新宜。
原审原告骆晓航与原审被告何新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以原审处理结果有失公允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攸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3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调解结案,调解协议既没有违反自愿原则,也没有违法及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利益。申请人骆晓航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骆晓航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蓉蓉
审判员 胡忠德
审判员 陈雪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