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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等马某3、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1 12:23:16 346

马某1、马某2等马某3、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1、马某2等马某3、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45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1、马某3、马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224民初54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某1、马某3、马某2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224民初549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6万元,其中3万元以上诉人马某1的陪嫁物作为折抵;2.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上诉人马某1与被上诉人同居生活期间,遭到被上诉人四次殴打,导致马某1现在精神状态不好,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短暂精神XXX,被上诉人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失。关于彩礼返还,一审判决12万元过高,应当减半,并以上诉人马某1的陪嫁物抵扣3万元,三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3万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辩称,上诉人马某1与被上诉人同居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被上诉人没有殴打过上诉人马某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按习俗举办婚礼,未领取结婚证。原告给被告送彩礼共计15万元,被告方给原告退回彩礼1900元。2019年12月6日,被告马某1随原告到上海的饭馆,后因双方产生矛盾被告马某1于2019年12月29日返回娘家。2020年3月25日左右,被告马某2将被告马某1送回上海原告饭馆,但三天后被告马某1因与原告不能和睦相处再次返回娘家。另查明,被告马某1个人陪嫁沙发一套(六组)、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原告主张返还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返还彩礼的数额,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予以酌情确定。三被告拒绝返还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殴打了被告马某1,要求赔偿医药费,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马某1的个人陪嫁属个人财产,该财产依据其请求归被告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12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马某1个人陪嫁沙发一套(六组)、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700元,被告马某1、马某2、马某3负担28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三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返还12万元彩礼过高。被上诉人张某在与上诉人马某1同居生活期间对马某1多次殴打,并造成马某1精神性障碍,属于过错,故彩礼应返还一半。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其从未对上诉人马某1有过殴打行为。三上诉人对其主张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马某1、马某2、马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上诉人马某1、马某2、马某3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冯明明
审判员仙艳荣
审判员贾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白莉
书记员王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