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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霍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2:24:42 323

时某、霍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时某、霍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212民申7


当事人  申请人时某(原审原告)。
  被申请人霍某2(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霍某1(原审被告)。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时某因与被申请人霍某2、霍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0212民初761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时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仇政法
审判员 王艳茹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