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霍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时某、霍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12民申7号
当事人 申请人时某(原审原告)。
被申请人霍某2(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霍某1(原审被告)。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时某因与被申请人霍某2、霍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21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时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仇政法
审判员 王艳茹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