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白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白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46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1、白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1、白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