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任某1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任某1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民申248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系王某胞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8民终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文字表述有误,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8民终333号民事判决,提审或发回重审此案;改判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彩礼等财物共计79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任某1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任某1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判决于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返还彩礼数额的问题。经查,原审时,王某提交借条用以证明其主张应退还彩礼数额为79600元,但双方当庭均认可彼此间无借贷的行为及事实,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婚约产生彩礼纠纷,据此,案涉借条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不成立借贷法律关系。王某在原审称为达成其子与任某1之女婚姻曾给付被申请人彩礼56000元,此后陆续又给付衣服款、挂锁等费用共计79600元,以上均应为彩礼,应当全部返还。王某对上述主张除出示借条外,向法庭再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但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认可收到申请人给付的56000元彩礼,并返还4000元外,再未收受其他财物,证人任某2当庭作证证实上述所见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仅凭出具借条并未证明其主张,原审对该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关于本案审判程序的问题。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据此,原审为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情况下,在法院审判庭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询问,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朱 泉 霖
审 判 员 张弢
审 判 员 贺玲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冉霞
书 记 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