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3民终2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强,淄博张店法林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强、被上诉人吴某到庭参加诉前调解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一是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第二项;第一项,依法改判为: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彩礼38000元;第二项,依法改判为: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5280元;上诉金额为3128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12000元数额错误。应认定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18000元。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所提交的证据中买空调6000元已经由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母亲对账中扣除(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自14分54秒至15分20秒止)但被上诉人却又在剩余彩礼中扣除,那么由上诉人母亲给被上诉人吴某的“送日子”的6000元应属于上诉人父母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与,符合彩礼的性质,应当返还。原审法院将“送日子”的6000元认定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生活花费明显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5800元不属于被上诉人的借款,认定错误。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上诉人吴某多次向上诉人电话哭诉没钱吃饭、信用卡需要还款等理由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判决后上诉人取得了与被上诉人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的内容完全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因此多笔款项应认定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借款。三、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治病支付的20000元、出国旅游花销的20000元属于共同生活支出错误。上诉人已经与被上诉人分手,出国旅游的花销应对半承担;治病支付的20000元,上诉人已经返还给被上诉人10000元,但被上诉人却在50000元彩礼中重复扣除。既然已经扣除,那么被上诉人应该将上诉人归还的10000元治病钱返还给上诉人。四、现上诉人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理由的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吴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没有事实与依据,请求驳回上诉。买空调有微信转账,一审中提供了证据,送日子的6000元我不知道,我没有经手,我问过我妈她也不知道,也没有任何事实记录。5800元上诉人说属于借款错误,这是上诉人自愿转的红包,上次说5800元,这次说5280元,且中间少了的520元上诉人无法解释,一审中法官询问过上诉人,但是上诉人明显说不上来,红包截图在我这,既然520元红包都属于红包自愿的转账,520元包含在5800元当中,5800元也理应属于上诉人自愿给我的转账。上诉人一直联系我,说只要我一直跟他保持联络做朋友他就不再骚扰我,上诉人每个月不定期给我转账是上诉人在弥补我,这也是他自己说的,因为上诉人有过错在前,我们分开是因为上诉人有病,当时住在一起后没法共同生活,上诉人一直躲着我,我问上诉人,他一直不说,我问上诉人的家里人,他妈妈主动问他,他才告诉我这个事实,后来去曙光医院看医生,花钱也是花的我的,所以是上诉人有过错在先,后来就没有在共同居住过,我积极配合上诉人治疗,但是上诉人一直在冷暴力我。看病的时候都是花的我的钱,按说这种病属于上诉人方隐私,不应当我出钱,应当由上诉人自己承担。度蜜月的2万元是我们确定婚姻关系去的,是双方在经父母同意且共同居住确定在一起的情况下的正常开销,且这部分钱是我个人出的,不是上诉人家出的,和看病的2万元、买空调的钱、共同生活的支出都有证据,并且我的支出一直多于上诉人,我与上诉人有联系也是一直在扯经济账。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50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因举行仪式支出的费用共计31360元;3.判令被告返还自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向原告索借的款项5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相识后,于2018年12月未经登记举行仪式共同生活。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交付被告10万元,原告认为该款项为彩礼,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该款项系由双方共同生活支出,不属于彩礼,2019年4月,被告不再与原告一起居住,并于2019年8月份返还原告5万元。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举行仪式费用及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一宗、齐商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一份、销货清单两份、婚宴大厅账单一份、原、被告及双方家长在2020年10月9日14时33分录音一份、微信聊天截屏一页、被告现任丈夫抖音截屏一份,被告提交的证明一份、照片四张、微信转账凭证一份、2021年5月5日原、被告录音及文字版内容、2021年5月11日原、被告录音及文字版内容、转款与消费凭证57份、齐商银行交易回单一份、中国银行付款通知书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婚姻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交付的10万元不是彩礼,而是双方的生活费,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等证据,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该10万元应认定为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彩礼。关于该款项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原告自交付彩礼款至原告起诉已两年有余,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相应彩礼,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已经返还了原告5万元,其余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花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万元彩礼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举行仪式原告支出的费用问题。原告父母给被告的1万元及红包2000元,属于原告父母为使双方能最终缔结婚姻进行的赠与,符合彩礼的性质,原告要求返还,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原告亲戚给被告的见面礼系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之物,原告请求返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被告家中购买的电脑、烟、酒等去认亲及办理婚宴的支出,上述费用属于缔结婚约的双方相互招待而消费支出的费用,不属彩礼,且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对该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多次以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被告款项5800元,原告不能证实该款项的性质,对该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12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由被告吴某负担50元,原告王某负担9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证据一:上诉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一份,2019年3月12日由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1万元,是用于偿还被上诉人所谓给上诉人治病所花的2万元其中的1万元,而原审法院审理过程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否定了上诉人曾经还过被上诉人此笔款项的事实,所以证明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上诉人看病的钱从彩礼中扣除是错误的。提交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一宗,明确表示被上诉人是向上诉人借款,因为被上诉人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述“我又不能光借你的,我不想欠你的,要不是没有办法,我可不跟你借”,而且明确表示“在那医院一共2万元看病,你只给我1万元”,此份聊天记录还印证了被上诉人今天所答辩的内容是虚假陈述,因为被上诉人一直对上诉人隐瞒结婚生子的事实,而导致上诉人还想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结婚仪式,一起过日子,聊天记录中表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聊天时不停的哭,并且表示长时间没有找到工作,着急,没有收入养活不了自己,现在还自己租房,并且被上诉人在聊天中说“你看看你自己说一直追回我,现在也不过如此”,如果不是情侣关系,怎么会说出如此亲密的话题,更何况聊天当时已结婚生子,所以说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隐瞒所造成了双方的误解及上诉人借给被上诉人钱财没有及时索要的事实。提交证据三:2020年10月9日谈话录音证据一份,14:04上诉人说的“看病的2万元我给了你1万元,还有1万元”,被上诉人回答“嗯”,14:54上诉人母亲说“再就是那结婚之前去你家送日子的钱”,给被上诉人母亲6000元现金,被上诉人回答“空调也是6000元”,上诉人母亲说“你扣出来”,15:13被上诉人说“都是6000元,这两个就抵了”,所以此份录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将6000元重复扣除,认定为共同生活花费明显错误。16:25上诉人说“再就是你借吕晨(上诉人的表妹)2000元看牙”,被上诉人回答“是,我转给她还是转给你”,被上诉人母亲回答“你转给我就行”,也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2000元转款凭证系胡搅蛮缠,将还给钱款的事实施加在上诉人身上。提交证据四:卫建委与上诉人的电话录音,此份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出示虚假证据,上诉人方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上诉人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于证据一有异议,该转账我并没有收到,我去银行找也没有找到,这并不能说明是还我的钱。对证据二,我们之所以联系这么频繁,是因为我的支出高于对方,一直在算账,当时上诉人逼得我没办法,我只能这么说,这些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上诉人一直在诋毁我,不承认我的支出比他高,一直在胡搅蛮缠,所有聊天记录都是因为我们一直在协商账目问题,一直在吵架,一直未争吵出什么结果,在说到工作的事情时达成了妥协,所以对方决定要挽回弥补我,我没有工作是因为上诉人三番五次去我班上和家里闹,给我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上诉人去我爸公司闹,有出警记录,民警走了上诉人还是不走,最后我父亲心脏病发作,检查是因为受到巨大刺激,从上诉人闹事第二天开始我爸爸就一直在治病,我认为该部分花销也应当由上诉人承担。录音的事情我不知情,当时上诉人母亲说简单对账,那时候大家都在争吵不理智,我思路不清晰,且很多账目我没经手,当时只是这么一说,比如送日子这个事上诉人有无去送我不确定。对证据三有异议,我没有看牙,上诉人也没有提供我看牙的证据,这个钱是共同生活支出不是看牙的花费。证据四不属实,卫建委确实去调查过,但诊所是为了能生存下去那么说的,上诉人的确去看过病。
被上诉人提交证据:被上诉人父亲治病的体检报告和诊疗单及收据一宗,证明该笔费用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质证认为,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去年发生的事情,这是被上诉人父亲今年看的病。
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提交的四组证据,被上诉人对此均不予认可,且在一审诉讼中已存在,依法不属于新证据;又无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明目的,因此对于该四组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性,因此对于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吴某是否应当返还上诉人王某彩礼38000元、借款52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吴某应当返还王某彩礼。至于彩礼返还数额,应当按照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程度、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因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吴某亦举证证明了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花费和支出。一审法院认定10万元彩礼中,吴某应当返还王某5万元并无不当(2019年7月已经返还)。至于王某父母给付吴某的12000元,该笔费用属于王某父母为双方缔结婚姻进行的赠与,属于彩礼性质,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5280借款,因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因此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吴某返还王某彩礼1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灵福
审 判 员 徐连宏
审 判 员 杨继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晓宇
书 记 员 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