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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2:32:09 338

杨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终500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钱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0116民初997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0116民初9978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武 伟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 凯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