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3民终50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涛,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钱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郝 真
审判员 武 伟
审判员 王同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 凯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