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1、张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39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张某2、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1、张某2、杨某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1、张某2、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慎祝
审判员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