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终7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丽,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刘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予全面完整查明。上诉人双方及介绍人关于彩礼是如何约定的,案涉黄金首饰、手表是单独赠予,还是彩礼的一部分;10万元彩礼款给了刘某父母还是刘某本人;2020年9月30日给付彩礼后至2021年1月1日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有无钱款相互转账、金额多少及刘某所称筹备婚礼、购买家具、家电等消费支出的具体数额、经营佛店、工厂的收入情况等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王某某
审判员王月光
审判员崔巍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明
书记员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