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郑某、舒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1 12:37:27 360

郑某、舒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郑某、舒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34民申57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解正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舒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郑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1、原判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不返还,现申请人有当时办理婚宴的开支详情单据,足以证明58000.00元已全部用于婚宴开支,不应返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双方协商好利用申请人家场地共同办理婚礼酒宴,钱由被申请人方出,申请人为筹办双方于2016年3月18日举行的婚宴,共开支65498.50元,除去被申请人主动自愿出资的58000.00元外,申请人自己还贴补了7498.50元;2、原判认为申请人作为婚礼酒席组织方,主要宴请的对象是申请人亲友,相关礼金均由申请人收取,与客观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男方家当时土房未铺地板,条件不适合办婚宴,男方找不到合适的办理婚宴地点。被申请人主动与申请人协商,提出由其出资利用女方家场地共同办理婚宴,被申请人主动自愿出资58000.00元,由申请人带其儿子一起,利用女方家场地两家共同举办了婚宴,双方亲友各自邀请,礼金由被申请人全部收取;3、原判认为58000.00元属于彩礼,并责令申请人退还3480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首先,申请人没有文化,不会写上诉状,也不知向谁交。一审法院的书记员告诉申诉人对方也不服,已经上诉了,申请人以为对方上诉了,有什么问题到时一并向二审法官说明即可,自己不用单独提起上诉。但不代表申请人就认同原判结果;其次,本案58000.00元是被申请人找不到合适的办理婚宴地点,主动提出由其出资58000.00元利用女方家场地双方共同办理婚宴。双方已于2016年3月18日共同办理了婚宴,双方亲友由各方邀请,礼金由被申请人全部收取。按当地习俗舒某2与郑某东就算是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现舒某2与郑某东解除婚约,而郑某东又独自抚养女儿,对女方的身心、名誉等都造成很大影响。所谓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未婚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而本案58000.00元并非给付女方,是用于办理婚宴的,礼金由被申请人全部收取,不应认定为彩礼;再次,被申请人要求退还58000.00元的理由毫无事实依据,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原审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要求被申请人返还34800.00元,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会东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6民初1973号判决,并驳回被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舒某于2016年2月28日向申请人郑某转款58000.00元,申请人郑某虽主张该58000.00元系被申请人舒某主动给付申请人用于办理婚礼的开支,且该58000.00元已全部用于婚礼开支,但申请人郑某在一审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申请人郑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我国为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本案中,申请人郑某在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后,未依法提起上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的认可,亦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郑某亦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支持其主张。综上,申请人郑某主张58000.00元系被申请人主动支付其用于婚礼的开支,不是彩礼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郑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何 桂 林
审 判 员 吉 晓 红
审 判 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婧
书 记 员 尹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