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祝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8民终248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复田,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某与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查阅卷宗,询问当事人,核对事实之后,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祝某上诉请求:依法增加返还彩礼数额26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对彩礼数额认定不当,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张某毁约后要求祝某算账时,祝某提出返还数额为81500元,张某不作否认,应视为默示。双方亲属围绕彩礼数额虽有分歧,祝某坚称70000元,张某自认60000元,但经张某舅舅王保国协调最终统一为70000元,双方后续反复争执给付时间,综合全案证据,张某应予返还数额应认定为70000元。一审将彩礼限制在聘金,不符合彩礼定义内涵与外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辩称,1、见面礼是男女双方家庭相互赠与的,性质与彩礼不同,一审认定见面礼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是正确的。2、祝某与张某缔结婚约时仍与其前女友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导致前女友怀孕,婚姻缔结失败的过错在于祝某,即使返还也不应当全额返还。3、祝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称70000元礼金的事实,根据聊天内容,张某认为81500元过于荒谬而未予回复,并非默示。4、王保国向祝某出具了欠条,祝某与张某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即使认定张某有返还义务,本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丧失了胜诉权。综上,祝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祝某上诉。
张某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祝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庭审中,祝某未提交录音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且对话人未出庭对录音真伪进行辨别,故对录音的证据三性均不应认定。2、在解除婚约时,因王保国欠祝张某钱,双方约定由王保国向祝某付款并出具欠条,故张某与祝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早已消灭。3、即使沈提交的证据材料是真实的,这些证据材料显示要求返还彩礼均发生在2016年8月24日前,且约定2016年底付清,之后祝某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4、张某一审提交了祝某的结婚登记信息和子女户籍信息,证明祝某在婚约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交往,张某得知之后才与祝某解除婚约,过错完全在于祝某,即使判令返还彩礼也不应全额返还。
祝某辩称,四份通话录音系其亲属之间的录音,一审开庭时涉案当事人亲属都到场予以确认并未提出异议,一审采信该证据于法有据。根据录音内容,张某拖延返还双方约定的彩礼,张某节后虽然做出了承诺返还彩礼的意思表示,但是并未予以落实,其本人长期回避,祝某经济困难。张某还将祝某亲属拉黑,联系不上。后来张某的舅舅王保国同意出面协调解决,并承诺由其返还涉案彩礼,去年王保国去世,涉案纠纷未得到解决,祝某一直在向对方行使权利,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张某陈述的生育子女的情况,发生在双方解除婚约之后,与本案无关联,解除婚约关系中祝某不存在过错。综上,请求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祝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返还祝某彩礼折合礼金70000元,自起诉次日起按2021年3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赔偿祝某迟延履行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初,张某经他人介绍与祝某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为此,祝某按习俗向张某给付订亲聘金44000元,见面礼16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0元。同年4月中旬,张某向祝某提出解除婚约关系,祝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祝某要求张某退还婚约财产,张某同意退回却一拖再拖。祝某与张某协商无果后,祝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祝某主张的彩礼的金额,彩礼一般是指直接为缔结婚姻而给付的较大宗财物,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衣物、少量现金等则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理解为婚前赠与。根据上述对彩礼的界定,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祝某给付张某的订亲聘金44000元,故确认彩礼金额为44000元。对祝某与张某父母互相打发的见面礼、回礼,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对祝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张某辩称该彩礼按习俗已分赠亲戚,不应返还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均未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或双方对缔结婚姻的失败存在过错,结合祝某给付礼金数额、祝某和张某订婚的时间,酌情认定张某返还祝某彩礼款44000元。对祝某主张张某应赔偿迟延履行利息损失的要求,因双方未约定,不予支持。张某提出祝某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因张某承诺退回礼金存在连续性,故抗辩不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祝某返还彩礼44000元;二、驳回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祝某承担275元,张某承担500元。
二审中,祝某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两张,证明祝某家人持续向张某舅舅王保国就涉案彩礼主张权利。张某质证认为,对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微信聊天其中一方是王保国,另一方的身份不清楚。聊天记录均是本案案外人之间的聊天,不能证明诉讼时效未超过的事实,即使该份聊天记录真实,恰恰证明了涉案债务已经转移给王保国的事实。本院认证意见:对祝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微信内容反映了祝某家人向王保国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虽然权利的具体内容不明确,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定系要求返还彩礼,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成立。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祝某上诉主张本案彩礼数额为70000元,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认定彩礼数额为44000元,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张某上诉主张因返还彩礼所产生的债务转移给王保国,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经过了祝某同意,本院不予采纳。张某上诉主张解除婚约的过错在于祝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双方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从订立婚约到解除婚约的时间极短,祝某给付彩礼的目的不能实现,一审判决张某全额返还彩礼,并无不当。祝某、张某解除婚约后,双方当事人及亲属一直在协商返还彩礼事宜,本案未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祝某、张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祝某负担450元,上诉人张某负担1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程 顺
审 判 员 刘梦灵
审 判 员 高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朝玉
书 记 员 吴 杰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