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唐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于某、唐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2民终39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自尚,河南高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杰,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1、唐某2、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某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杞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唐某1、唐某2、盛某向原告返还彩礼168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原告与被告唐某1并未共同生活一年以上。1.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唐某1共同生活一年以上。首先,一审庭审中被告唐某1虽然提供了个人的租房合同及缴纳水电费的相关记录凭证,但租房合同仅有唐某1个人的名字,仅能证明唐某1个人的租房情况,不能够有效证明原告与其同居的时间。其次,同居并不等同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时间,由主张共同生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一般以举行结婚仪式之日起算。本案中的原告与被告并不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在短暂的同居过程中,被告唐某1在同居期间既没有对原告的日常生活有所照顾,更不能给原告工作、生活中的精神压力予以慰藉,所以原、被告唐某1并不存在稳定持续的共同生活。最后,一审中我方已经提交了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原告家庭在支付大量的金钱彩礼后已导致家庭贫困,但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事实,裁判结果对原告显然不公平。(二)双方不结婚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一方。被告唐某1在与原告短暂的同居期间,和朋友出去喝酒到深夜才回,双方因此多次争吵;且被告在原告送彩礼当天拒绝在聘书上签字,也未留原告送礼的人吃饭,送完彩礼后又以各种理由与原告吵架,后又直接与原告断绝联系,拒绝与原告沟通,被告订婚前后的变化,是导致双方无法结婚的重要原因,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被告唐某1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办结婚仪式,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在被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返还比例仅约为彩礼总额的17.8%,显然对原告不公平。况且本案原告在给付某某时才满22岁,不具有稳定的收入,彩礼主要来源为原告父母通过向亲友借款及务农所得,在2020年3月9日订婚后三个月,原告就因与被告唐某1吵架分开,彩礼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用于共同生活,故我方认为本案判决返还彩礼的金额过低,不符合移风易俗,抵制天价彩礼的社会风尚,应予改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唐某1、唐某2、盛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某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事实与理由:第一、于某上诉的事实陈述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与一审其承认的事实前后矛盾,一审中于某已经明确承认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达一年多接近两年,一审法院认定为一年多,实际上对唐某1是不公平的。事实情况是于某和唐某1从2017年认识,从2018年8月份就断断续续在一起生活,从2019年初于某入住唐某1租赁的房屋内与唐某1开始连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直到2021年1月份,双方共同生活实际已远远超过两年,一审中我方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视频光盘、双方的谈话录音光盘、在租房处共同生活的日常生活照等证据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至少长达两年。于某称“唐某1没有给其日常生活照顾、生活压力予以慰藉”纯属颠倒是非。唐某1从一个年轻貌美的清纯女子认识于某,被其花言巧语所蒙骗,天真的认为此生找到了心满意足的白马王子,把自己女儿身交给了于某,给于某洗衣做饭,对其照顾、呵护,跟随于某回郸城老家,外出旅游等双方形影不离,唐某1完全本着组建美好婚姻家庭的理想目标与于某共同生活,双方走形式订婚约后,唐某1更加信任于某,直到最后怀上于某的孩子,唐某1对双方的婚姻更加充满了无限向往与憧憬,唐某1万万没想到于某竟然脚踏两只船,玩弄感情,以没能力抚养为由欺骗唐某1执意让唐某1做了XXX,由于唐某1年轻没有生活经验,在于某的错误引导下,没有在医院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当日做完XXX后就匆忙离开医院,因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和护理,因此常常腰疼,头晕目眩,尤其每逢阴天、冷天头痛剧烈,年纪轻轻就落下了难以治愈妇科关联疾病。之后唐某1发现在订媒前,于某与两名女子产生感情纠葛,订媒后于某还与另一女子保持联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于某以上行为足以证明其故意玩弄女性感情,多情滥情,致使唐某1数月内精神恍惚、心理极度抑郁,寝食难安,无心工作。另外,订媒的彩礼系于某自愿给付的,并非唐某1强迫索要的,考虑到订媒前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两年多的时间,且唐某1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较大,于某一是为了弥补唐某1为共同生活巨大的开支,二是为了形式排场好看,按照农村风俗习惯自愿给付唐某1彩礼,唐某1不存在借婚约名义索财物的故意,而且彩礼接收人系唐某1,大部分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支,与唐某2、盛某没有关系,所以,于某让唐某2、盛某退还彩礼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至于于某诉称家庭贫困,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于某家庭富裕,在郸城县××镇××房××层,家中2018年购买大众凌度轿车一部。所以,于某仅凭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其家庭贫困实为混淆是非。综上,于某与唐某1共同生活时间实际上已超过两年;因于某在婚约期间故意玩弄感情,本身存在错误;共同生活期间,唐某1也怀孕并受于某诱骗做了人工流产,并落下难以治愈的XXX,致使日常生活诸多不便。于某不但享受到了爱情的甜蜜生活,也尝到了脚踏两只船的独特体验,吃喝享受过以后却完全不负责任,又要求退还彩礼,背离人之常情,亵渎神圣的爱情婚约,蔑视社会善良风俗,践踏诚实守信的法律尊严,恳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护唐某1、唐某2、盛某的合法权益。
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8000元及礼品费用22000元,共计19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某于2018年在郑州市务工期间与唐某1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3月9日与唐某1订婚时送给唐某1彩礼168000元及烟酒等食品若干。当日,唐某1按习俗返还于某彩礼2000元。于某与唐某1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自2019年年初至2020年12月份先后在唐某1位于郑州市的租赁房屋中累计同居一年多时间,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物业费、水电等费用由唐某1支付,并多次通过支付宝等方式向于某转付小额现金。唐某1于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并因于某的原因XXX,后发现于某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于2021年1月份解除婚约。此后,原、被告因退还彩礼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包括但不仅限于见面礼、聘礼等贵重财物。原告与被告唐某1订立婚约至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唐某1收取原告给付彩礼166000元(扣除返还彩礼2000元),数额较大,原告要求唐某1退还给付彩礼,唐某1应部分予以退还。原告于订婚时自愿送给唐某1的烟酒等礼品,不属彩礼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原告要求退还该部分礼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案情及当地风序良俗,原告要求唐某1退还彩礼数额法院依法酌定为30000元,对其超出上述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被告唐某2、盛某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唐某1辩称与于某有共同债务的理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唐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于某彩礼30000元;驳回原告于某对唐某2、盛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原告于某负担1726元,被告唐某1负担324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于某与唐某1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某要求返还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支持。其次,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问题。一审根据在案证据及本案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对婚约解除的过错程度、唐某1怀孕并流产的事实以及唐某1在共同生活期间向于某转账情况和承担日常生活支出的情况,扣减返还数额并酌定返还30000元,并无不当。此外,唐某1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并未与父母共同生活,一审未判决唐某2、盛某承担返还责任,符合本案情况且无明显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兴海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程广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