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1与王某1、王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于某1与王某1、王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6民申10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王某2、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6民终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
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于某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法律事实错误,枉法裁判。一审将均没有写明王某1字样、且发生在于某1与王某1举行婚礼仪式之后的白条票据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证据,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枉法裁判。一审法院违反举证原则,要求于某1对均没有王某1字样的白条进行反驳属于枉法裁判。延续历史判决关于同居时间为两年零九个月的错误认定,按孩子的出生时间倒推同居时间,无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在2013年农历8月16日(阳历2013年9月20日)举行婚礼的事实,属于枉法裁判。一审法院无视于某1对王某1提供的白条证据的质证意见,未对王某1提供的票据进行审核,直接认定为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必要的合理生活支出,属于枉法裁判。二审法院仍然延续了一审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返还5万元彩礼的数额,脱离了法律和事实根据。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关于时间长短的规定,一审法院属于随意司法和肆意司法,结合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当中王某1提供的白条证据,合计款项为59666元,即使这一数据是真实的,按照彩礼钱160000元,那么尚有100334元没有任何证据被花销;如果是彩礼钱加压腰钱等费用总计185000元,尚有125334元彩礼款没有花销,一审法院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仅仅判决返还50000元,毫无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枉顾于某1把彩礼款过给王某1父亲王某2和母亲郭某的法律事实,彩礼单
作为过彩礼的直接证据,能够真实的反应过彩礼的真实情况,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这一直接证据,均称于某1未提供确实充分证据,判决其二人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属于枉法裁判。首先,在彩礼单上有于某2作为见证人的签名,作为见证人其对过彩礼的过程的言论最具权威性;其次,按照农村习俗,过彩礼时的参加人均是男女双方的直系亲属和关系较好的亲朋,外人根本不会被邀请参加过彩礼这一重大活动,那么证人只能是参与过彩礼活动的直系亲属和关系较好的亲朋,他们是过彩礼的亲历者,他们的证人证言应当能够反应过彩礼的真实过程,一、二审法院无视过彩礼的习俗,依此不予采信于某2的证人证言有违常理,属于认定法律事实错误;再者,让于某1证明彩礼款被王某2、郭某花费,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彩礼款过给了王某2、郭某在彩礼单已经明确写明,彩礼钱掌握在王某2、郭某手中,彩礼款是否花费的举证责任应当在王某2、郭某一方,不应在于某1一方;更为突出的一点是,证人于某2的证人证言已经明确说明了彩礼款的给付时间、金额,具体情况的陈述非常明确,二审法院却说不明确,这完全是对证人证言的歪曲,因为证人证言在卷宗里有明确的记载,二审法院却自圆其说,歪曲事实。关于申请鉴定问题和调取证据问题,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保护了枉法裁判者和伪造证据者,充当涉嫌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涉嫌枉法裁判。一、二审法院拒绝进行鉴定,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
滥用职权。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或改判;请求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王某1及其父母王某2和郭某返还再审申请人彩礼钱160000元;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王某1返还戴花钱10000元、礼金8000元、压腰钱7000元,合计25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1主张的戴花钱10000元、礼金8000元、压腰钱7000元,其性质属于赠与,并且双方已履行完毕,于某1主张王某1等予以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二审判决,结合双方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的事实,并考虑双方为筹备婚礼及其他日常生活支出等实际,酌情判令王某1返还16万元彩礼款中的5万元,符合客观实际。本案系因于某1与王某1欲缔结婚姻关系而引发的民间彩礼纠纷,作为双方父母对彩礼事项进行协商并留名符合本地习俗,不能以此认定王某1的父母王某2、郭某为彩礼收款人,于某1申请证人于某2于2016年3月28日及2021年3月18日两次在法庭作证,但两次陈述内容不完全一致,因此本院二审判决对该证人证言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再申申请人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边 坤
审判员 周亚芬
审判员 崔明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