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赵某2等赵某3、赵某4、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赵某1、赵某2等赵某3、赵某4、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民辖终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赵某1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4(赵某3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赵某3母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1、赵某2因与被上诉人赵某3、赵某4、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1、赵某2上诉称,依法撤销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3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本案应当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裁定有误,赵某3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案中有三名被告,赵某3虽然最近一直在陕西省宝鸡市居住生活,但涉案被告赵某4、王某在天水市麦积区居住生活;2.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赵某1、赵某2与赵某3父母赵某4、王某按天水市麦积区当地的风俗商议彩礼的数额及支付,媒人将彩礼给赵某3的母亲王某,彩礼的保管、支配及使用与本案无关,且此案的媒人及相关的证人均在天水市麦积区居住,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情。综上,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赵某3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本案由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被告
赵某4、王某的住所地在天水市麦积区,赵某1、赵某2向赵某3父母王某、赵某4居住地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故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胡兰斌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曹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袁玺钧
书记员董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