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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5 11:35:32 355

白某、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10民终19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彩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文亮。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蓓因与被上诉人薛彩霞、白文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2)1021民初295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以独任形式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郭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被上诉人薛彩霞、白文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蓓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彩礼共计15万元错误,被上诉人薛彩霞、白文亮给付上诉人郭蓓10万元属实,其中5万元系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感情纠纷协议》中涉及的5万元,另外5万元系彩礼,证人杨某某证言中陈述的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5万元现金不属实,上诉人从未在2021年7月24日晚收到被上诉人的该5万元现金;一审法院未将无效的《感情纠纷协议》中涉及的5万元从应返还数额中扣除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薛彩霞、白文亮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郭蓓在收到被上诉人给付的15万元后,还给其母亲发送信息,有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因《感情纠纷协议》上诉人郭蓓支付被上诉人5万元经济补偿金一事,发生在上诉人郭蓓索要15万元彩礼之前,不属本案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一审判决的处理对被上诉人并不公平,被上诉人勉强接受,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薛彩霞、白文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退还二原告彩礼100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白文亮与薛某某于2013年3月7日登记结婚。原告白文亮从2019年起与离婚后的被告郭蓓认识,双方后形成不正当关系。受此关系影响,2019年8月26日,原告白文亮与薛某某登记离婚,同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9日又登记离婚。2021年3月7日,原告白文亮与被告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经协商签订《感情纠纷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拿出精神补偿费和过去两年期间男方给女方的所有花费共计50000元,女方在履行协议后男方不再干涉女方的正常生活。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给付原告50000元。次日即2021年3月8日,原告白文亮与薛某某登记结婚。
  原告白文亮虽与其前妻登记复婚,但原告白文亮与被告的关系并未终止,双方有时还是在一起生活。原告白文亮为了能够与被告达到结婚目的,向其母亲薛彩霞表示过激言语,使其母薛彩霞同意双方成就婚事。被告后以同意与原告白文亮结婚为由,要求原告给付其150000元,包括退还以前其按协议给付的50000元。原告薛彩霞于2021年7月24日晚同杨某某给付被告50000元,2021年7月27日晚上给被告现金20000元,微信转账80000元,共计150000元。被告收到款后,给其母发微信表示,之前给了五万,今天给拿来十万,事情到此告一段落。因原告白文亮与被告郭蓓的感情又发生纠纷,原告薛彩霞要求被告退还其给付的150000元,被告遂于2021年9月16日、2022年1月8日、2022年8月20日三次向原告薛彩霞分别转账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50000元。双方因返还款问题发生纠纷,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再返还其1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从另一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但双方未能成功缔结婚姻,给付财产的一方向对方要求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原告薛彩霞给付被告的150000元,以原告白文亮与被告结婚为目的,可以认定该款属彩礼,因此发生的纠纷系婚约财产纠纷。因给付彩礼后,原告白文亮与被告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应予返还。但原告白文亮在与其妻于2021年3月8日复婚登记后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仍与被告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并且缔结婚约给付彩礼,显然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存在过错,故原告一方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不予满足。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150000元,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70%较为合理,即返还105000元,被告之前已经返还的50000元予以确认,扣减后被告应再返还原告55000元。被告郭蓓提出,薛彩霞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系诉讼主体资格错误,因给付被告的彩礼系薛彩霞给付,薛彩霞具有原告资格可以起诉,被告该观点不予采纳。被告否认原告薛彩霞在2021年7月24日晚给其50000元,因证人苏某某、杨某某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证人当庭证言与被告发给其母微信聊天内容及当事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并认定该事实。被告还辩解其与原告白文亮曾签订的感情纠纷协议系无效协议,其按协议给付原告的50000元应计入退还彩礼范围,该协议是否有效,不属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处理,故被告以此辩解其给付的50000元应计入退还彩礼的范围,理由不足,该观点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限被告郭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再返还原告薛彩霞、白文亮给付的彩礼55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郭蓓负担805元,原告薛彩霞、白文亮负担345元。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上诉人薛彩霞、白文亮给付上诉人郭蓓的彩礼金额、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二、案涉《感情纠纷协议》中上诉人郭蓓给付被上诉人薛彩霞、白文亮的50000元能否抵销彩礼返还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该问题涉及事实认定,因上诉人郭蓓认可在2021年7月27日晚被上诉人给付其100000元的事实,故本案核心争议为2021年7月24日晚薛彩霞是否给付上诉人郭蓓50000元现金。经查,当日薛彩霞向郭蓓给付50000元,除杨某某见证外,上诉人郭蓓与其母亲的聊天记录亦可以证明该节事实的存在,上诉人郭蓓对该事实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薛彩霞、白文亮共给付上诉人郭蓓彩礼150000元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二,白文亮与郭蓓此前达成《感情纠纷协议》,上诉人郭蓓因此给付被上诉人50000元,该协议的效力及涉及的金钱给付等问题均与本案彩礼返还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郭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卢洛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彦彦
书 记 员 孟军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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