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冲突
案例4.32:“速腾”商标异议复审案——大量抢注无不良影响
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注册的第5120031号“速腾”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的“速腾”商标完全相同,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嘉禾兴产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鉴于上述在先注册商标均具有一定独创性,且嘉禾兴产公司未能对其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之事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摹仿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将造成市场混乱,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为中文“速腾”,其文字内容并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而仅涉及与相应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意见一致。
案例4.33:“DOOSAN”商标异议复审案——大量抢注有不良影响
北京嘉禾兴产润滑油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注册的第4797938号“DOOSAN”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株式会社斗山提出异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为英文文字“DOOSAN”,引证商标为中文文字“斗山”+英文文字“DOOSAN”,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嘉禾兴产公司还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大量注册了“HONDA本田”、“标致雪铁龙PSA”、“本田”、“爱丽舍”、“君威”、“FORTON”、“花冠”、“雪佛来”、“速腾”、“思域”、“锐志”、“伊兰特”、“广本ACCORD”等多件知名汽车品牌及旗下各系列品牌的商标。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该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