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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1:39:38 337

付某、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1民终117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风,山东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3)1122民初7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经本院催缴后仍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唐玉国
审判员 苗自富
审判员 刘丽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