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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的判断

2022-09-21 13:37:04 772 刘东海

4在先权利的冲突

案例4.34Harry Potter”商标异议复审案——商品化权冲突有不良影响

33类“果酒”等商品上的第3046037Harry Potter”商标异议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异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准则,不仅损害了华纳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并易使消费者对被异议商标标示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商标评审委员会意见一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方面,现有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人民网等媒体已经对“哈利·波特”系列小说在全球的畅销情况进行了介绍,“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作为畅销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已被相关公众了解甚至熟知。另一方面,被异议商标由英文“Harry Potter”构成,而原告并未对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且除被异议商标外,原告还广泛、大量注册了多枚“哈里·波特”、“哈利·波特”等商标。鉴于“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作为人物角色名称的较高知名度,本院合理认定原告系明知“哈利·波特”、“Harry Potter”人物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而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但上述知名度的取得系他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获得的,故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应由他人享有。原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公序良俗,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所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案例4.35“阿童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商品化权冲突无不良影响

25类“皮鞋”等商品上的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申请日为1985111日,1985915日核准注册。日本手塚株式会社曾于200563日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41218日,又提出无效宣告申请。201512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104394号《关于第232855号“阿童木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1982商标法第八条第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日本手塚株式会社依据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适用1982商标法第八条第项进行审查。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从该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本身进行考虑,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标志由汉字“阿童木”及图形构成,该标志本身并无不良含义和负面影响,也不具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日本手塚株式会社有关争议商标违反了1982商标法第八条第项的上诉理由实际指向对其特定民事权益的确认和维护,不属于该项法律的调整范畴。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1982商标法第八条第项的规定,日本手塚株式会社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特别指出:诚实信用是商标注册和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要求,该原则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本案应当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而不适用诚实信用这一抽象原则进行调整。

    案例4.36“莫言商标驳回复审案——姓名权冲突

34类“烟斗”等商品上的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驳回复审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有不良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莫言”文字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相关公众可能会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莫言存在某种关联但这种后果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仅仅涉及是否损害莫言本人的民事权益的问题属于特定的民事权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故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莫言”文字商标与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作家“莫言”笔名相同。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后“莫言”两字就与诺贝尔文学奖建立直接联系。诺贝尔文学奖是举世公认的世界文坛最重要、最权威、最受人瞩目的一个奖项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意味着莫言的艺术成就得到国际文学界的普遍认可当然也对我国文化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在未经莫言本人同意或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以“莫言”作为商标注册必然会对我国文化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院注意到,申请商标的申请日为莫言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一个月。这种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这种商标抢注行为发生,不但会出现大量人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严重地冲击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会助长不劳而获、坐享他人之利的不良风气,有违社会主义善良风俗。因此,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当然,莫言本人或经其许可申请的商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