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魏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李某、魏某与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民终11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凤军,辽宁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魏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1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魏某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魏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李某、魏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0元,由上诉人李某、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孙树立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若琪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