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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5 11:44:51 330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8民终16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5魏某5魏某5。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毓,甘肃善和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1、刘某2因与被上诉人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庄浪县人民法院(2022)0825民初211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1、刘某2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彩礼数额有误,实收彩礼数额应为10万元。证人李某仅能证明商谈彩礼数额为14余万元,并不能证明最终给付彩礼数额。魏某1与证人魏某5魏某5、魏某25、魏某25关于数钱的地点说法不一致,魏某5魏某5、魏某25、魏某25也只是听说魏某1拿着17.6万元的彩礼前往刘某1家中,并未亲自清点钱数。对于交付彩礼的过程,即先吃饭还是先放彩礼证人和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说法也不一致。一审中魏某1曾陈述彩礼是其与刘某1在电话中商定的,其余人并不知情。刘某2、刘某1没有见到三节钱1万元,2万元的衣服钱属于以刘某2与魏某5魏某5魏某5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应当返还。再者,衣服钱已经全部用于双方购置结婚衣物及共同生活,无法返还。二、刘某2的陪嫁款2.6万元,应当由魏某5魏某5魏某5、魏某1返还。而刘某2母亲将2万元彩礼交付给刘某2用于其和孩子生活,不应当返还。三、彩礼不应当返还。其一、刘某2与魏某5魏某5魏某5离婚案件中,刘某2需要给付魏某5魏某5魏某5孩子抚养费7万元。其二、刘某2、魏某5魏某5魏某5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共同生活三年七个月时间,并且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并未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故不应当返还彩礼。四、彩礼的接收人是刘某1,并非刘某2,一审判决刘某1、刘某2共同返还彩礼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正确。彩礼14.6万元、三节钱1万元有李某、魏某5魏某5、魏某5、魏某25的、魏某55的、魏某55的证言为证,根据婚俗习惯,彩礼均是以现金方式给付,能够提供的证据只能是证人证言。2万元衣服钱只是挂名,实际是彩礼,直接给付对方的,并未用于购买衣物和共同生活。2.关于刘某2的陪嫁款26000元以及刘某2母亲给付刘某2的彩礼钱2万元,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并不知情,孩子的抚养费与本案无关。3.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仅一年零十八天,且双方已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原告诉称  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1、刘某2返还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的彩礼钱198400元;2.判令刘某1、刘某2退还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三金”(价值11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1、刘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农历11月,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经刘某2堂姨姨李某介绍认识。2018年农历11月28日,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第一次去刘某2家认亲时,魏某1给付刘某2见面礼2000元。同年农历腊月初二,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第二次去刘某2家时,魏某5魏某5魏某5给付刘某2见面礼4000元。2018年腊月初八,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两家商量话时,魏某1给付刘某1、刘某2彩礼14.6万元、三节钱1万元、衣服款2万元,合计17.6万元。另外,魏某5魏某5魏某5在婚前给刘某2购买了钻石戒指一枚、足金手链一个、钻石挂坠一个、金项链一条,总价值8900元。2019年1月25日,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2月25日,双方在庄浪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农历1月7日,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二人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3月3日,刘某2因夫妻感情不和第一次向一审法院起诉,2021年5月24日,一审法院以(2021)0825民初603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刘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2022年6月6日,刘某2第二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2022年7月22日,一审法院以(2022)0825民初1461民事调解书调解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离婚,婚生女魏可磬、魏可悦由魏某5魏某5魏某5直接抚养,刘某2给付孩子抚养费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问题。刘某1、刘某2于刘某2婚前收取彩礼14.6万元、三节钱1万元,衣服款2万元,数额较大,应予返还。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问题,应当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以及当地类案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虽然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共同生活仅仅只有一年零十八天,但是,考虑到刘某2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魏可磬、魏可悦,两孩子离婚后均由魏某5魏某5魏某5直接抚养,刘某2给付孩子抚养费7万元,可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的比例,故确定刘某1、刘某2应返还彩礼12.6万元。关于刘某2分别收到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给付的见面礼2000元、4000元,因单笔数额小于5000元,属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自愿给付,应认定为赠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一款三项规定判决:一、刘某1、刘某2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返还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彩礼12.6万元;二、驳回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负担1200元,由刘某1、刘某2负担1400元。
  二审中,刘某2提交证据:1.银行账户对账单1页、微信账单1份、淘宝购物单1份,证明刘某2回门时其母亲给付刘某22万元存入银行卡中用于其与魏某5魏某5魏某5共同生活;2.打印照片5张,证明刘某2将孩子带到四个月,因生育孩子导致刘某2身体受损。魏某5魏某5魏某5质证认为,对证据1银行账户对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刘某2将2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供本人开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中微信账单、淘宝购物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用于孩子的消费金额较小,大多数消费用于刘某2本人;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及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中银行账户对账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微信账单、淘宝购物单无账户信息,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法核对,不予认定;证据2,因与本案婚约财产纠纷无关联性,不予认定。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实收彩礼数额;2.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3.彩礼返还的主体。
  关于实收彩礼的数额问题。魏某5魏某5魏某5与刘某2的媒人是刘某2堂姨李某,一审时刘某2认可李某与魏某1商量彩礼的事实。李某的电话录音以及当庭电话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即双方商定的正彩礼数额为14.6万元、衣服钱2万元、三节礼1万元,总额17.6万元。魏某5魏某5、魏某25以及魏某25参与送彩礼,三人关于实际支付的彩礼数额与商定的数额相符。而刘某1、刘某2主张送彩礼的人走之后他才清点的钱数,只有10万元。其主张的实收彩礼数额与商定彩礼数额不符并且差额巨大,但刘某1、刘某2并未向魏某1、魏某5魏某5魏某5提出异议,甚至结婚当天也未主张,不合常理。一审根据证人证言认定彩礼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刘某1于刘某2婚前收取彩礼14.6万元、三节钱1万元,衣服款2万元,数额较大,按照当地经济水平,足以对普通农民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应予返还。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问题,应当结合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当地结婚时另给女方购买衣物的民俗习惯以及当地类案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刘某2、魏某5魏某5魏某5共同生活仅一年左右,一审法院考虑到刘某2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以及刘某2需要给付孩子抚养费继而判决刘某1、刘某2返还彩礼12.6万元符合本案实际。刘某2主张2万元衣服钱用于共同生活,其娘家给付陪嫁款2.6万元要求魏某5魏某5魏某5返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刘某2另主张其母亲将2万元彩礼给付刘某2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但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仅能证明2019年2月3日存入2.2万元,不能证明款项来源。其次,存款当天卡内余额2.3万余元,截止对账单的最后一笔交易2019年3月30日,卡内余额仍有2.2万余元,不能证明款项已全部用完。而且,提交的微信账单、淘宝购物单的消费金额、消费款项来源也不能与银行卡资金流水相互对应,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问题。本案彩礼构成除正彩礼14.6万元外,还有衣服钱2万元、三节礼1万元,刘某2一审时自认其本人收到衣服钱2万元。所以,刘某1、刘某2均收取了彩礼,一审判决由二人共同返还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1、刘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刘某1、刘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 凌
审 判 员 白皎洁
审 判 员 刘亚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裕霖
书 记 员 许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