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民终5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伟,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康,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6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孟某上诉请求:1.改判张某1、张某2返还孟某彩礼60000元;2.诉讼费由张某1、张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孟某与张某1同居不足一个月便分手,同居期间孕检报告显示张某1已有身孕56天以上,足以证明孩子生父不是孟某,与孟某无任何联系。张某1不与孟某登记结婚,应当退还彩礼。2.张某1行为反常,被发现孩子不是孟某的后,孕期在潍坊、杭州等地游走,从未要求登记结婚。若所怀孩子是孟某的,张某1理应要求登记结婚、生产、支付抚养费,但张某1逃避结婚,全国行骗,其父张某2让其多谈几个,多收彩礼,均不登记结婚,张某1、张某2自知行为违法,不敢主张胎儿鉴定及抚养费事宜。3.双方恋爱时间短、彩礼数额较大、同居期间在孟某处吃住,没有额外花销,彩礼应全部返还。4.2023年2月2日一审开庭时,孟某在法庭被张某1亲属围殴,张某1、张某2目无法纪、肆意妄为。综上,孟某被欺骗、围殴,彩礼钱是孟某父亲卖牛加东拼西借凑齐,一审判决仅退40%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1、张某2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孟某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某1、张某2返还彩礼60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2.诉讼费由张某1、张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孟某与张某1恋爱,后孟某向张某1及其父亲张某2支付彩礼60000元,但张某1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孟某多次要求退还彩礼,但张某1、张某2将彩礼据为己有,拒不履行义务。
被告辩称 张某1、张某2一审辩称,孟某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孟某诉讼请求。1.孟某与张某1系同事关系,自2022年4月份建立恋爱关系便开始同居生活,孟某与张某1同居期间,张某1怀孕,现已怀孕40周马上临产,在恋爱同居过程中,孟某一直欺骗隐瞒其已婚史,以及大额债务等问题,且在同居过程中,孟某限制张某1的人身自由,无缘故的将张某1赶出出租屋,然后借口张某1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擅自解除婚约并提起诉讼。2.孟某主张返还彩礼6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款项是孟某给张某1用于保胎的费用,且该款项部分已用于帮助孟某偿还债务,其余部分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开支及产前检查、保胎等。3.孟某向张某2主张权利,无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某与张某1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2年7月18日,孟某向张某1的父亲张某2微信转账400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000元。后孟某与张某1产生矛盾。2023年1月17日张某1在莒县人民医院超声影像报告单提示:晚期妊娠、单胎、胎儿存活。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孟某向张某2转账60000元的用途,张某1、张某2主张系孟某支付的保胎费用,因当时孟某与张某1处于同居状态,孟某向张某1的父亲大额转账用于张某1的保胎,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该60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因而产生的纠纷。男女双方给付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财产给付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赠与,当婚约解除时收受财物一方负有返还婚约财产的义务。孟某与张某1已结束恋爱同居关系,未能缔结婚姻,孟某有权主张张某1返还其为缔结婚姻而支出的彩礼。张某1通过张某2代收彩礼,张某2应与张某1共同承担返还义务。结合孟某与张某1婚恋经过、给付彩礼和钱款数额、双方同居生活等情节,一审法院酌定以张某1、张某2返还40%的比例为宜。孟某要求的利息,孟某与张某1、张某2在起诉前未能协商确定返还数额,孟某要求张某1、张某2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张某1、张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孟某彩礼款24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孟某负担900元,张某1、张某2负担400元。
二审期间,孟某提交征信报告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其银行欠款80余万元,贷款逾期,经济状况困难。张某1、张某2质证称,孟某的欠款属于循环贷款,应是其历年正常贷款业务,与本案没有关联。
对孟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征信报告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仅凭征信报告不足以证明孟某经济或生活困难,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一审过程中,孟某主张其与张某1于2022年5月底6月初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2022年7月初到医院做产检,报告显示已经怀孕8周,2023年8月24日张某1离家出走。张某1主张其怀孕时双方已经同居,6万元主要用于保胎及产前检查,部分用于双方生活支出。
本院查明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恋爱和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本案中,孟某与张某1已结束恋爱同居关系,未能缔结婚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恋爱经过、同居生活情节、给付彩礼和钱款数额等,酌定张某1、张某2返还40%的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孟某主张张某1骗婚,且其遭到张某1亲属殴打,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孟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孟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唐玉国
审 判 员 苗自富
审 判 员 刘丽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小航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