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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万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5 11:49:07 367

曲某、万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曲某、万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01民终5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丽影,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南,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某因与被上诉人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22)0183民初184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曲某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22)0183民初1846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万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万某赠与车辆的行为是附加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判令曲某返还车辆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万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车原登记在万某名下,属于万某的个人财产,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所有权权利。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其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为登记+交付。该车于2021年9月份已从万某名下登记至曲某名下,之后一直由曲某使用该车,交付行为已经完成。万某主张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万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返还车辆,实质上是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三种法定情形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从万某所举全部证据材料可以看出,万某在赠与车辆时并未附加结婚条件,属于无条件的赠与。因此,万某主张撤销赠与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2021年8月21日曲某与万某建立恋爱关系,车辆过户发生时间为2021年9月份,二人刚交往不到一个月时间,当时仅处于恋爱阶段,尚未同居。事实上,万某为了达到与曲某同居的目的,才主动提出将车辆过户给曲某,并无结婚目的存在。万某的赠车行为不过是追求曲某、增进感情行为,并未附加结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万某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是否附加了结婚条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万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曲某时附有条件,故万某主张返还车辆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一款三项,根据该解释规定,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万某与曲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存在离婚之说,不应当适用该条判令曲某返还所谓的“彩礼款”。三、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保证书》系为了保障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承诺,属于附条件的承诺,对该《承诺保证书》的效力予以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承诺保证书》中并未将结婚作为条件予以附加,从该份承诺可以证明,万某给予曲某财物的性质属于自愿赠与,并且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心甘情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赠与行为已经交付完成,并且万某自愿承诺该赠与行为不可撤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令曲某予以返还,对万某的赠与行为予以撤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万某在《承诺保证书》中承诺:“其婚前给予曲某的财物以后不予追究。”曲某认为该份承诺中“婚前”只是一个时间节点,并不是该份承诺的一个附加条件,且万某明确“以后不予追究”,可以证明万某对《承诺保证书》的内容作出了不可撤销的保证和承诺。故,万某的全部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据以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错误,侵害了曲某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上诉,请依法改判驳回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曲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万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万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曲某返还彩礼款231500元;2.判令曲某立即返还车牌号为×××号宝马小型普通客车并立即配合将车辆过户登记至万某名下;3.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曲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10日,万某与曲某建立恋爱关系,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止,万某陆续向曲某转账226022元,其中购买位于德惠市国峰壹号院35栋3单元1001室支出定金、首付款以及物业维修基金等合计172000元,同时为曲某顺利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万某给曲某转账20000元用于偿还曲某名下网贷。2021年9月份,万某将名下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识别代码LBVHZ1109JML66978、发动机号5052E498)过户至曲某名下,车辆牌照变更为×××。另查明,万某、曲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结婚事宜,并于2022年7月3日预定拍摄结婚照,双方各自支付3500元费用,后因双方发生矛盾解除恋爱关系,取消订单,7000元退款均被曲某收取。自2022年1月起,廊坊市德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万某医保账户缴费,至2022年6月止。2022年5月18日,万某给曲某出具一份《承诺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喝酒,吵架不会再打扰曲某及其家人以及婚前给予曲某的任何财物均出于自愿,以后不予追究。再查明,万某、曲某相处期间,万某名下存在30余万元的贷款尚未偿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婚约,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万某与曲某现已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且万某给付彩礼,致使生活困难,故对万某要求曲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曲某主张双方不存在婚约,双方父母亦未见面,万某给付的财物系无偿赠与,本院不予支持,男女双方父母是否见面以及男女双方是否进行订婚,并非认定婚约的必要条件,从万某、曲某的微信聊天内容以及预定婚纱拍摄行为看,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很明确,双方父母对此亦知情,故在此情形下万某交付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而非无偿赠与。万某所做的承诺“以后不予追究”,结合保证书的前后内容,亦可以明确其是为了保障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的承诺,故不应认定其放弃主张返还彩礼的权利。万某所有的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虽已变更登记到曲某名下,但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曲某应将车辆返还。关于彩礼款数额的认定,自2021年8月21日双方建立恋爱关系至2022年7月10日解除恋爱关系止,万某陆续向曲某转账226022元,其中172000元用于曲某购房及交纳购房相关费用使用、20000元用于结清曲某名下网贷,以便顺利办理购房按揭贷款,故对该192000元应认定为彩礼款。虽然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但万某给付的钱款并不能一概认定为彩礼,其中34022元转账中,部分钱款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明确是万某为表达爱意而给付,且34022元系多次转账,同时万某亦曾表达过不需要曲某上班,其对曲某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故该34022元不宜认定为彩礼款。曲某主张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但是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万某医保缴费情况,2022年1月万某已经在省外工作,故曲某主张的双方一直在一起生活一年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但万某对双方已共同生活一年并无异议,故在前述认定的彩礼范围内,酌定曲某返还万某宝马车辆及钱款150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一、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万某彩礼款150000元;二、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万某宝马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码LBVHZ1109JML66978、发动机号5052E498)并协助万某将该车辆变更登记至万某名下,相关费用由万某负担;三、驳回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5元及保全申请费2178元,由曲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宝马小型普通客车与本案涉及钱款的性质及返还范围。彩礼是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或结婚之前,男方或男方家庭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其给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或女方家庭。婚前赠与主要是男方或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小额赠与,或男女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本案中,万某、曲某均认可自小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到同居共同生活。从二人聊天记录所谈及的未来结婚生子的内容及预订拍摄婚纱来看,二人都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意愿,且双方父母对二人的关系亦知晓。故万某过户给曲某的宝马小汽车、转给曲某的购房款及缴纳购房相关费用的大额款项172000元和20000元网贷款应认定为彩礼性质,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故均应予返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曲某返还万某宝马车及150000元钱款并无不当。双方均认可共同生活,万某曾表达过曲某不用上班工作,故万某向曲某转账的其他小额款项不宜认定为彩礼,不予返还。二、关于《承诺保证书》的性质。承诺保证书中共三项,第三项写明“婚前”给予曲某的任何经济上的财物不予追究,结合保证书的前后内容和二人的当时相处状况可知,对未来缔结婚姻关系已经在二者之间达成共识。故一审法院认定此承诺保证书不应认定为万某放弃返还彩礼的权利正确。三、关于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曲某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一款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一款三项虽有瑕疵,但并未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正确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曲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曲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扣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长 高云燕
审判员 张春丽
审判员 王君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艺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