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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2023-06-25 11:50:55 310

王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王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9民辖终7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兆俊因与被上诉人孙宁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0982民初9089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兆俊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王兆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平邑县,并非新泰市,这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有充分证据支撑。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21年3月份至2021年5月份负责新泰市居豪凯旋城房屋的装修事宜,2021年9月份入住该房屋。但该房屋在装修期间无法居住且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上诉人在装修期间的住所。仅依据与被上诉人有密切联系的证人证言推断上诉人于2021年3月份至2022年7月份居住于山东省新泰市,该推断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供的ETC账单能够证明,上诉人到新泰的当天,都未在新泰市居住,而是返回平邑县居住,现有证据能证明上诉人并未在山东省新泰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二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分别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在平邑县租赁房屋并为其支付租赁费,该证据恰恰证实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认识期间以在平邑县居住为常态,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都在平邑县,房屋租赁费也已经交纳,双方订立了婚约,在平邑县共同居住也不能算两地分居,一审法院认为在平邑县租房会造成两地分居的论断错误。被上诉人结婚前后都一直在菏泽上班,上诉人就在平邑县城继续居住,一直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供暖费、水电费等费用,被上诉人从菏泽回来后也是住在平邑县上诉人租住的房屋中,只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回新泰办事或上诉人去新泰看望公公婆婆时,才会回到新泰市。上诉人的儿子是住宿生,只有周末才会回家居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成年人,不可能只为了一月给孩子住七八天就在平邑县城连续租赁房屋,他们租住房屋就是为了在平邑县城共同居住,这才是有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最后,双方同居期间上诉人怀孕,后经医生诊断属于XXX(又称XXX),2022年2月5日至11日,在被上诉人的陪同下上诉人就近到平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上诉人也是在平邑县金茂汇金湾的房子里静养的。另外,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自认原被告于2022年7月4日发生争吵分居”,主观上先以当时王兆俊在新泰市居住为前提是错误的,实际上王兆俊仍然在平邑县居住,双方发生争吵也是在平邑县,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上诉人并没有在新泰市连续居住满一年,而是以平邑县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二、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宁栋主张,其与王兆俊于2020年6月25日经人介绍认识,王兆俊接收定亲时的彩礼及其他钱财后拖延结婚登记,双方协商返还彩礼未果,故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兆俊提供的物业费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均能证实王兆俊长期生活在山东省平邑县,故本案依法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无据。综上,上诉人王兆俊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0982民初9089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琴
审判员 唐娜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