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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1:52:13 314

王某1、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2民终185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绍伟(系王某2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绍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王某2、徐绍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1)0213民初567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某1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玉霞
审 判 员 范黎强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籽仪
书 记 员 王媛媛
书 记 员 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