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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2、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1:57:14 323

赵某2、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2、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1民终153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发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小兰、赵发军、赵生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0122民初24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付元泰独任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小兰、赵发军、赵生莲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0122民初246民事裁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第三条驳回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结合本案完整理解法律规定。上诉人反诉以现金赔付方式返还陪嫁,以支付上诉人工资的方式要求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收益。二、一审裁定认为反诉人的第二项反诉请求系针对本诉的答辩意见,该认定损害反诉人的合法权益。反诉人在民俗婚姻中将彩礼等通过陪嫁的方式全部带到刘翔家中共同使用。反诉人有权通过反诉方式主张返还嫁妆。反诉人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抵消权,符合九民纪要第43条的规定。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反诉人的第三项反诉请求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刘翔家中干活近三年,理应有共同的收入和财产,但因无法取得相应的证据,上诉人就以工资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对应否受理相应诉讼请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中并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适用该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正确。上诉人赵小兰的陪嫁物及因婚约花费的费用应在诉讼中一并处理,无须提起反诉。一审此节认定正确。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上诉人主张刘翔支付劳务工资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二款的规定,一审此节认定正确。本案系人民法院对应否受理案件的程序性审查,不存在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故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赵小兰、赵发军、赵生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付元泰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秦 悦
书 记 员 李 妙


附法律依据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