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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1:57:46 319

郑某与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06民终35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刚,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2)0681民初373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郑某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85200元及金银首饰(项链一条、钻石吊坠一个、耳环一对、手镯一个、戒指一个)”,一审法院对于返还金银首饰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亦未达成调解,故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2)0681民初3736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汪福庚
审 判 员 艾 征
审 判 员 黄文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江君
书 记 员 程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