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与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某与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6民终3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刚,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某因与被上诉人应某、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2)赣068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郑某一审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385200元及金银首饰(项链一条、钻石吊坠一个、耳环一对、手镯一个、戒指一个)”,一审法院对于返还金银首饰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亦未达成调解,故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22)赣068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汪福庚
审 判 员 艾 征
审 判 员 黄文杰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江君
书 记 员 程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