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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3:21:35 299

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黎某、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1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霞,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祖鑫,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东,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0112民初214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黎某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徐俏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龙劲文
陈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