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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2023-06-25 13:21:56 337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李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辖终9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琳,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洋,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0112民初1744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双方2016年结婚后在沈阳市浑南区购置房产一处,被上诉人曾于2018年在沈阳市浑南区办理过暂住证,双方在沈阳市浑南区离婚。另外,双方之间离婚诉讼亦是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据此可证明被上诉人已在沈阳市浑南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浑南区,其在一审期间亦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户籍地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亦出具了证明,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浑南区,故本案应由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意原审法院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被告即被上诉人陈某的住所地为辽宁省黑山县,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浑南区,并提供沈阳市浑南区房屋电费交费明细表、沈阳市XX局浑南分局浑南新城XX所出具的外来人口平台查询截图等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浑南区,故本案应以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沈阳市浑南区,要求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