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81民再2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刘某。
原审被告:党某。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滕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鲁0481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原审被告党某因亡故于2017年3月23日被注销户口,无遗产,党某的继承人党金城明确表示不参加本案的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修正)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原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审原告刘某负担。
落款
审判长 鲁大仁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