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彭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5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8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彭某申请再审称,第一,彭某已再婚,且再婚配偶在北京仅有一套住房,再婚前其再婚配偶与其女儿及父母同住,彭某再婚配偶和王某同住不具有可行性。第二,法院判决王某居住使用大卧室,不具有执行性,且容易造成双方家庭矛盾冲突,也造成目前双方的儿子没有住处。第三,因涉案房屋目前不能上市交易,彭某愿意为王某另外租房或王某自己租房,彭某对租金进行补偿以解决王某的居住问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指令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发表意见称,不同意彭某的再审申请,认可原审判决结果和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该证据才可以被认为是“足以推翻原判决”。彭某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个人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推翻原判。其次,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法,因原审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不要求按房屋现价值向对方支付折价款以获得全部产权,再审审查期间双方对该主张均再次确认,故原审确认双方对涉案房屋各享有一半产权份额,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王某居住使用大卧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彭某认为房屋目前的居住使用现状给其生活造成不便,其可与被申请人王某协商以出租、出售等方式处分涉案房屋,如协商不成,在彭某有给付能力的基础上,也可另行起诉以向被申请人王某支付房屋补偿款的方式获得房屋全部的所有权。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彭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彭某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陈学芹
审判员 张 阳
审判员 温云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