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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田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3:31:05 389

王某、田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某、田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5民申2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田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5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王某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是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而不是要求分割150080元;2、田某曾给申请人出具证实,(2019)0521民初1105民事判决书亦认定申请人与田某共同出资15万元购买诉争房屋,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对田某将房屋出让并不知晓,也未同意,此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予以分割;3、刘某从未给付转让款15万元,应判令刘某给付此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某于2000年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书,将案涉房产转让给刘某,后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刘某。王某于本院再审审查期间自认对产权手续已经办理至刘某名下是明知的,且其于2006年左右知晓刘某将房产出让后曾向刘家索要过转让款;则不论争议房产是否曾为王某与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对田某将房产转让给刘某的行为应为明知且同意的,故对王某提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田某将房屋出让其并不知晓,也未同意,此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房屋应予以分割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某提出其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是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而不是要求分割150080元的再审理由,因王某于离婚诉讼时已经就争议房产的出让款15万元提出了分割请求,离婚诉讼对此出让款已经分割完毕,本案审查时王某的陈述并未体现要求分割此房产,故对王某提出应对其与田某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王某主张由刘某给付其房产转让款7.5万元一节,因不属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马仁凯
审判员 谢向荣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兰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