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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3:31:27 334

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264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0105民初269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彭国强
审判员 黄文劲
审判员 苗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阳
何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