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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3:31:51 334

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2655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明,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朱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299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与朱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9年11月经本院判决离婚。王某婚前购买了广州市XX区向荣街XXX号XXX室,朱某婚前购买了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路XX号C3栋203房、204房及半地下室负一层274车位,上述不动产均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偿还贷款。现双方诉讼均要求分割上述不动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升值。鉴于一审对上述争议的不动产的总购房成本、婚姻存续期间还贷的部分、房屋升值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一方父母赠与等主要事实审查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故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同时,在重新审理中应要求当事人明晰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0111民初2992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37.99元,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37.99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张 华
审判员 黄咏梅
审判员 苗玉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龙劲文
李洁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