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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5 13:32:46 365

卫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卫某、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6民终20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崇周,河南良承(周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1603民初455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01月0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卫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润,被上诉人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崇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雷某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卫某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被上诉人雷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卫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卫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1603民初4557民事判决;
  二、准许雷某撤回起诉,准许卫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3670元,由雷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卫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党瑞云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