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信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民辖终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占勇因与被上诉人张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3民初30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信占勇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住所地为陕西省定边县,故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争议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信占勇身份证明载明的信息,能够证明信占勇的住所地为山东省庆云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信占勇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定边县,但根据一审法院部分文书送达情况及其确认的送达地址情况,其签收地址及确认的送达地址均是其户籍地址,且信占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离开住所地并在陕西省定边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其经常居住地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