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闫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3:42:29 351

闫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3民终272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0322民初476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闫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翼
书记员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