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闫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民终27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闫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佳
审判员 任礼光
审判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翼
书记员郭春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