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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3:42:51 382

严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严某、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民终80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0782民初20804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严某上诉请求:撤销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1)0782民初20804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诉讼与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0782民初2181民事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051号民事裁定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已经上述裁判进行认定和处理。上诉人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错误。原审法院存在偏袒行为,庭审中上诉人的证据法官拒绝采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上诉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不采纳,不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严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某补偿婚后财产36万元,朱某使用家庭暴力补偿医药费、误工费3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共计41万元。2、判令朱某归还私人物品及日常生活用品,价值5万元。3、判令朱某补偿二年房租11000元。4、由朱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提起的本案诉讼,其当事人、诉讼标的与已经生效(2018)0782民初2181民事判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2644号民事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申3051号民事裁定相同,其诉讼请求基本相同,也已经上述裁判进行认定和处理。严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严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婚后财产补偿相关请求,生效的(2018)0782民初2181(2018)浙07民终2644号判决中已作认定,本案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案件相同,上诉人严某再次就上述事项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家庭暴力补偿及归还私人物品等诉请,(2018)0782民初2181民事判决已告知上诉人应另行主张,当事人可单独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庭会
审判员
徐肖闻
审判员
梁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郦东钧
代书记员
唐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