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苏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苏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5民终7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荣,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河南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地址:信阳市浉河区长安路4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局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张葛,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苏某、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77.8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沈继红
审 判 员 郑 佳
审 判 员 彭 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中亚
书 记 员 熊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