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赵某、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申409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7民终38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赵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案股权转让虽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愉悦公司的投资130万元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优势证据证明愉悦公司以被申请人董某的名义来增资扩股,实际投资款由公司出资的事实。故申请人赵某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证据不足,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赵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