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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1、白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6 13:52:00 316

白某1、白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某1、白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8民终27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2。
  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张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浩,甘肃勇盛(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1、白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白某1、白某2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负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有误。白某2收取彩礼11.8万元,退还4000元,又从彩礼款中拿出1万元交给张某、白某1,而张某、白某1将1万元交给了张某母亲。因此,白某2实收彩礼10.4万元。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某按照风俗习惯自愿给付彩礼,白某1跟随张某外出打工,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白某1、白某2借婚姻索取财物。一审法院以白某2违反法律规定收受大额彩礼为由判决返还彩礼不当。三、离婚的过错方为张某,应当减轻返还彩礼的数额。张某因身体原因导致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还存在殴打白某1的行为。双方吵架后张某的家人将白某1赶回了娘家。四、一审判决返还彩礼78000元显示公平。双方共同生活三年零八个月,应当按照四年计算返还彩礼的比例,即返还20800元,但一审法院判决返还78000元,明显超出应当返还的数额。五、一审未予处理陪嫁物品,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白某1陪嫁物2条被子、2条毛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关于彩礼数额。白某2收取彩礼11.8万元,退还2000元,实收11.6万元。白某2主张从彩礼中拿出1万元交给张某、白某1不属实,白某2应当举证证明。二、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3年,一审中白某1也予以承认。三、双方离婚的原因系白某1离家出走,不愿意回来。张某没有殴打白某1,张某母亲也没有辱骂白某1。四、张某同意返还陪嫁物2条被子、2条毛毯。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白某1、白某2返还张某彩礼1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白某1、白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1月,张某与白某1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确立婚约关系。期间,白某1、白某2收受张某彩礼118000元,并退还2000元。2018年3月26日,张某与白某1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8年11月2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21年10月18日,双方经静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白某1、白某2收受张某大额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彩礼数额,审理中,张某陈述白某1、白某2退还2000元,但白某1、白某2辩称退还张某4000元,实际收到114000元。根据举证规则,应当由白某1、白某2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彩礼数额应当以116000元认定并酌情返还。白某1、白某2不予退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白某1、白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张某彩礼78000元。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张某负担310元,白某1、白某2共同负担1000元。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的数额以及应否返还、返还数额问题;2.陪嫁物应否返还问题。
  关于彩礼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白某2主张其收取彩礼11.8万元,退还4000元,给付张某、白某1陪嫁款1万元,实收彩礼10.4万元,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白某2关于退还1.4万元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张某自认退回2000元,实收彩礼总额应以11.6万元认定。
  关于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问题。白某2于白某1婚前收取彩礼且数额较大,按照当地经济水平,足以对普通农民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应予返还。关于彩礼返还数额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双方实际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收取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裁判尺度等因素。张某、白某1于2018年3月26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21年10月18日双方经静宁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共同生活时间为三年半,婚后未生育子女,应酌情返还彩礼5.6万元为宜。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偏高,本院予以纠正。白某1主张张某存在家暴等过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双方共同生活仅3年,且一审时白某1有过自认,但一审笔录没有反映该事实,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关于陪嫁物如何返还的问题。白某1、白某2于二审期间增加返还陪嫁物的请求,张某亦同意由本院一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本院对陪嫁物返还问题在二审中一并处理。白某1要求返还陪嫁物被子2条、毛毯2条,张某同意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白某1、白某2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静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6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主文为“白某1、白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张某彩礼5.6万元”;
  张某返还白某1陪嫁物被子2条、毛毯2条。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张某负担310元,白某1、白某2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张某负担820元,白某1、白某2负担1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 凌
审 判 员 张兴平
审 判 员 白皎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裕霖
书 记 员 许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