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某与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793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某,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金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金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未查明案件事实即驳回我的上诉系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一、查明x号房屋的具体来源及款项支付主体对我的诉请具有重大影响,二审法院并未查明。二、二审法院未履行释明义务,以我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已生效判决认定两套安置房屋均归韩某所有,并释明金某作为实际被腾退人应享的相应补偿可另案主张。现金某向韩某主张补偿款,但双方就两套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经一审法院释明金某亦不申请对此进行鉴定,金某主张补偿款的金额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该房地产咨询报告系一审判决后金某单独委托作出,韩某对咨询报告结果亦不认可,且结合该报告的内容,该报告仅供委托方咨询之用,其估价的依据、方法等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金某称二审法官未行使释明权一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金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金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