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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3:59:00 332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某、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申240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义,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鲁02民终1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全部购房款由其父亲缴纳,且登记在再审申请人个人名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政府推出的限价商品房,具有一定福利属性,申请条件有严格限制,且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只能夫妻一方享受一次。涉案房屋属于限价商品房,且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购买,具有一定人身属性,李某申请涉案房屋的条件之一系马某未享受限价房,故涉案房屋虽然系由李某提交申请书,但实际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为单位推举李某作为申请人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屋,故原审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孙 震
审 判 员 陈召坤
审 判 员 翟连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袁付娜
书 记 员 任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