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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26 13:59:58 303

李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终359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丽丽,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越,北京理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银,北京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永锦因与被上诉人董永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0115民初19385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永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董永新承担。事实和理由:1.案涉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兴海家园日苑小区9号楼2层5单元201室(以下简称201室)、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欣荣北大街43号院1号楼8层1单元802室(以下简称802室)是我与董永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2.董永新一审答辩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没有证据支持。3.案涉房屋等级在董永新名下,取得的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董永新在有权处分的前提上,通过协议离婚将201室、802室分配给我,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其他案外人的利益或继承的问题。
  董永新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李永锦的上诉请求,案涉房屋有案外人利益。
原告诉称  李永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董永新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登记在董永新名下201室、802室两处房产归李永锦所有,协助配合李永锦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董永新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本案中,201室和802室系因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八村春光南巷南2条10号和西红门八村幸福巷82号院落涉及拆迁,董永新通过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回迁安置协议》购买而来,但双方均认可被拆迁院落内的房屋系由董永新生父母和继父所建造,且董永新的继父董凤池和妹妹董秋红明确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故诉争之房屋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需要通过析产程序确定双方共有财产的内容,李永锦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不当,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永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董永新提供的相应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案涉拆迁利益中可能存在案外人利益,因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相应案外人并未参与本案诉讼,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应先通过析产程序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李永锦在本案中所持上诉意见可在相应析产程序中予以一并提出。
  综上所述,李永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侯晨阳
审 判 员 张 鹏
审 判 员 陈捷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云霞
书 记 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