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终22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燕,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9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范红萍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吴扬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杜世奇
书 记 员 张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