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柳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6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柳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柳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梁帅
审判员
李天蔚
审判员
朱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寅
书记员
步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