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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26 14:02:39 319

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9民终27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帅,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0902民初571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申请减缓免未获准,且其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薛 茜
审判员 张晓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崔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