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朱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孟某、朱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民终36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娟,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负责人:杨某,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某、上诉人朱某与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4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某、朱某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某、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孟某、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孟某、朱某各负担129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宏斌
审判员 龚治国
审判员 叶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余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