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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权

2022-09-21 13:47:17 1517 刘东海

一、何谓字号权

“字号权”脱胎于企业名称权。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明确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解释》的这一规定将“字号”等同于“企业名称”来保护。2017年修正并于201811日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这在吸收《解释》、总结实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简称、字号”等同于“企业名称”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