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潘某、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民申66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生,北京观韬中茂(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喻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潘某因与被申请人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民终12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潘某申请再审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因大批债务到期,其积极安排将涉案房产拍卖,是为了及时止损。喻某表示知情、默认和许可,没有明确反对交易。然而,喻某拒不配合办理手续,导致涉案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潘某出售涉案房产,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做出的决定,喻某对此完全知情。原审法院认定潘某无权代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某的申请事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本案中,现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潘某与案外人苏信盈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时未经喻某同意或者授权,事后喻某亦未对潘某的行为进行追认。潘某再审提交相关材料,拟证明喻某知晓出售房产的相关事宜,却不能证明喻某同意或授权潘某与案外人苏信盈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潘某以喻某名义签字售房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擅自处分案涉房屋所负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
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联系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理由阐述充分,不再赘述。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曾 诚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颂